![中華環保聯合會訴燕山石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調解成功 中華環保聯合會訴燕山石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調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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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第四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四中院)2019年5月30日立案受理的中華環保聯合會訴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以下簡稱燕山石化)環境污染責任糾紛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案有了最新進展。
近日,原被告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燕山石化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支付因河北省黃驊市津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津東化工公司)非法處置廢堿液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2253472元。由環境公益訴訟基金管理人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進行管理使用,專項用于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治理,防治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
案情
廢堿液跨省運輸傾倒至城市下水管網
2015年,燕山石化與津東化工公司簽訂廢堿液運輸與處置協議。這批廢堿液屬于危險廢物。
2015年2月,被告人董某橋將應由津東化工公司處置的廢堿液交由沒有資質的被告人劉某生處置。后劉某生聯系被告人劉某輝租用被告人李某鐘停車場場地,挖設隱蔽排污管道,連接到河北省蠡縣城市下水管網,用于排放廢堿液。
2015年2月-5月,董某橋雇傭被告人石某國等,將2816.84噸廢堿液排放至挖設的排污管道,并經案涉暗道流入蠡縣城市下水管網。同時,從2015年3月起,被告人高某義等明知被告人婁某無廢鹽酸處置資質,將回收的廢鹽酸交由婁某處置。婁某又將廢鹽酸交由無資質的被告人張某等人處置。張某、段某松等人又聯系李某鐘,商定在其停車場內經案涉暗道排放廢鹽酸。2015年5月16日、5月17日,石某國等人經案涉暗道排放100余噸廢堿液至城市下水管網。同月18日上午,張某等人將30余噸廢鹽酸排放至案涉暗道。相關責任人犯污染環境罪,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燕山石化公司作為石化企業,明知市場正常處置價格,但仍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將危險廢物交由津東化工公司處置,客觀上縱容和促使了非法處置的行為,且沒有落實一車一單的規定,通過少開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的方式,逃避監管,轉移廢堿液數量遠超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批復數量。
燕山石化公司的行為涉嫌違反《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中華環保聯合會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環境保護法》第五十八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提起本案訴訟,要求燕山石化公司承擔停止侵權、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以維護環境公共利益。
調解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擔任基金管理人
本案作為一起涉及多方責任的危廢非法處置類案件,在危廢產生者與處置者的責任承擔方面做出積極探索。
當事人經商討后達成調解協議。燕山石化已經采取措施合法處置廢堿液,并承諾以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方式處置廢堿液。
燕山石化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支付因津東化工公司非法處置廢堿液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2253472元。具體支付方式為:燕山石化于調解書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上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支付給環境公益訴訟基金管理人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由環境公益訴訟基金管理人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進行管理使用,專項用于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治理,防治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支持環境公益事業。
環境公益訴訟基金管理人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依法管理使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制定并執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管理使用辦法,自收到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之日起兩年內完成管理使用。同時,接受法院及中華環保聯合會、燕山石化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管理使用的監督,定期進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管理使用情況報告。
此外,燕山石化還承諾今后將加強企業環境管理,做好危廢合規處置源頭治理工作。
思考
“民間版”賠償基金如何用好?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是指在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以及賠償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由造成損害的賠償義務人主動繳納或者按照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法院生效判決繳納的資金。
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全額上繳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機構的本級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近年來,對于權利人使用和管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各地做法不一。有的由法院負責,有的由環保部門負責,有的交財政部門負責,有的交檢察機關負責,有的由地方政法委統籌管理。
“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尚未完善,污染者應當承擔的替代性修復賠償資金沒有合適的使用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環境公益訴訟功能的有效發揮?!?北京四中院民庭庭長馬軍介紹說。
相比以政府背景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由民間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在達成調解協議后,污染企業賠付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該如何使用?這筆資金如果能由社會組織進行管理,在確保資金安全的情況下,更符合公益訴訟具備的“民間性”“社會性”特點,在現代環境治理體系中更能彰顯社會組織的獨特作用。
為解決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難題,北京四中院在2019年5月29日調解結案的自然之友訴現代汽車大氣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中,首次創新引入公益信托機制。被告現代汽車公司主動出資120萬元設立公益信托基金,信托期限10年,信托目的為保護、修復大氣環境,受益人為大氣保護項目執行區域的公眾。同時,通過建立專業決策委員會依法決策資金的使用,通過設立公益信托監察人和公益資金使用年度報告監督機制,對信托執行情況進行全面監督,確?;鹂茖W合理使用。
公益訴訟資金如何管理和使用,作為公益訴訟后續機制安排,關系著訴訟最終目的的實現?;鹬贫绕鹾瞎嬖V訟判決或調解資金使用所要求的公益性、獨立性、透明性的要求。因此,基金的設立是對公益訴訟專項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制度的有益探索。
近年來,隨著此類基金逐漸增多,如何進行監管,確保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真正用于“保護、修復環境,防治污染,支持環境公益事業”的目的,還需要社會各界持續高度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