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南京市人大制定、江蘇省人大審議通過的《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條例》亮點進行解讀。
《條例》對建設項目的審批更加嚴格。市生態環境局法規處相關人士介紹說,根據《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排放重點大氣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按照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申請取得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減量替代、總量控制的原則核定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而通過減量替代獲得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建設項目,在替代的排放量未削減完成前,不得投入運行?!斑@對于污染項目來說,等于就是給了‘封殺令’”。
另外,《條例》中還明確:對超過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下達的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區域,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也就是說,大氣減排指標完成不了,這個區域內不得有新項目建設,”據悉,除此之外,如果國家、省、市認定為大氣污染嚴重的;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階段達標任務的;生態破壞嚴重或者未完成生態恢復任務的區域內,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也可以暫停審批該區域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并向社會公布。